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人工智能产业人才基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建设一批具备人才研究、培训、评价、服务和国际合作等综合性人才培养与服务能力的产业人才基地。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决定联合华智龙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全国共建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产业人才基地。华智龙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人工智能产业方面有着雄厚产业优势和技术实力,能够为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产业岗位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人才基地揭牌仪式
我院与华智龙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依托华智龙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人工智能领域内的产业优势和技术实力,整合我院教育资源优势,双方联合共建人工智能产业人才基地,并就推动开展人工智能产业人才研究、培训、评价、服务及国际交流等开展相关合作。
NO:
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产业人才基地联合共建
合
作
协
议
甲方: 华智龙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乙方: 河南科技学院
2023年 5 月 29 日
甲 方:华智龙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六路17号1号楼四层
联 系 人:李博媛
联系方式:13552823685
乙 方:河南科技学院
地 址:河南省新乡市华兰大道东段河南科技学院
联 系 人:蔡 磊
联系方式:13598606276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建设一批具备人才研究、培训、评价、服务和国际合作等综合性人才培养与服务能力的产业人才基地。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决定联合华智龙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全国共建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产业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华智龙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人工智能产业方面有着雄厚产业优势和技术实力,能够为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产业岗位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推动联合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产业人才基地达成合作,约定如下:
一、协议内容
(一)合作时间
双方合作期限为2 年,自 2023 年 5月 31 日至2025 年5 月
30日止,合作到期可以随双方意愿商议延长合作期限。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二)合作区域
河南科技学院
(三)合作领域
双方在 人工智能 领域开展产业人才基地建设合作。
(四)合作内容
依托甲方在人工智能领域内的产业优势和技术实力,整合乙方教育资源优势,甲乙双方联合共建人工智能产业人才基地,并就推动开展人工智能产业人才研究、培训、评价、服务及国际交流等开展相关合作。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报送本合同约定项目的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宣传方案等材料,并有审核权、监督权。
(二)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推动业务开展提供必要的支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专家、行业、院校、政府等资源的对接及支持,不断提升合作项目的品牌影响力。
(三)结合基地建设,甲方联合乙方开展人才标准研究、培训、大赛、岗位能力评价等业务,为基地发展提供支撑服务。
(四)甲方同意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为乙方颁发《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产业人才基地》牌匾,签发单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和华智龙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五)甲方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为参加人工智能岗位能力提升并顺利结业的学员颁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签署的《工业和信息化人才能力提升证书》,为参加评价并通过的学员颁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签署的《工业和信息化人才岗位能力评价证书》。
(六)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就本协议约定合作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评审。对联合授牌的基地每年开展一次评估,对于运营存在明显问题的基地,甲方有权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收回牌匾并终止基地合作。
(七)其他因履行本协议的需要而应当由甲方享有的权利。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合作项目的相关实施方案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乙方应按基地建设任务要求,及时推动相关任务落地和实施,作为基地建设和运营服务支撑主体,高质量完成联合基地建设和运营工作。
(三)乙方同意甲方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为人工智能领域内的产业人才基地颁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授予的基地牌匾,签发单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和华智龙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四)乙方须为甲方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产业人才办公室》一间,四个工位,方便甲方专家全日制驻校与乙方对接开展工作,乙方须协助为甲方驻校专家提供住宿。
(五)乙方应当积极组织优秀学生参与人工智能人才培训、评价等工作,及时协助甲方为通过培训或评价合格的学员申请颁发相应证书。急国家之所急,为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人工智能产业岗位培养更多急需人才。
(六)乙方应严格接受甲方的监督,协助甲方对基地规范运营进行管理。
(七)合作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得使用与甲方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有关的名称、标志、标识等从事任何活动,相关联合基地牌匾统一收回并销毁。
(八)乙方保证本协议项下其提供的任何方案、成果、资料等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否则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九)其他因履行本协议的需要而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
四、项目支持
甲乙双方约定联合基地建设的目标任务,并就相关项目进行约定如下:
(一)共建任务
1.每年为国家提升人工智能产业岗位人才能力不少于500人;
2.每年评价人工智能产业岗位人才不少于1000人。
(二)活动支持
1.提供3次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线上招聘会服务;
2.提供2场论坛、研讨等活动支持服务;
3.甲方积极参与乙方人工智能专业共建和人工智能现代产业学院共建。
五、违约责任
(一)在开展本协议约定合作项目过程中,如乙方拒绝接受甲方的监督审查、指导,或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动表示不遵守甲方相关制度,或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且未按甲方要求予以纠正,或因乙方原因对甲方的声誉、利益带来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费用)。
(二)乙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甲方相关规定的,甲方有权按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发布公告以及终止合作。
(三)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如果因甲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甲方对乙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悉(包括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 的对方全部材料和信息(如研究开发项目信息、技术信息、商业信息、产销策略等),在本协议期间以及协议终止后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使用(已经对外公开的材料和信息除外),亦不得自行使用。
七、协议变更、终止、解除、续展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可被解除:
1.协议任一方不能或未履行本协议以上所述的义务的;
2.协议任一方的行为影响到另一方名誉及利益的;
3.协议任一方违反本协议保密条款的约定的;
4.由于发生特定事由(如战争、罢工、法定传染病流行和其他双方不可控制事由)足以使双方不能继续合作的。
(三)在任何情况下,若本协议任一方发生上述第2款任一情形,可向另一方请求给予30天的时间用于作弥补、修正,若到期不能修正,双方均可解除协议。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解除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协议期间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本协议。
八、附则
(一)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就争议的解决达成共识,则该争议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二)本协议附件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主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肆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于 2023 年 月 日在 签订。
【本行以下无正文内容】
甲方(盖章):华智龙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 期: 年 月日
乙方(盖章): 河南科技学院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 期: 年 月日
(图片/王顺岗 初审/王顺岗 复审/孔德川 终审/蔡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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